北京市政协委员建言擦亮历史文化“金名片”******
中新网北京1月17日电 (记者 杜燕 刘文曦)今年北京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擦亮历史文化“金名片”。正在召开的北京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上,委员们围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文化遗址保护、历史文化建筑管理等建言献策,以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增强大国首都文化软实力。
“要以高度的历史担当,加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来自文化艺术界的新委员杨家毅是中国共产党早期北京革命活动纪念馆馆长,他称,北京城是中国都城发展的杰出典范,是“天人合一”“和合共生”等中国传统文化核心理念的集中体现地,也是世界文化遗产集中承载地,因此要全面系统地加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既要系统梳理并保护好各类文物,也要保护各类建筑遗存,还要保护历史水系、道路等遗存。
在他看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还要正确处理好保护和民生的关系,不能忽视生活在这里的人。协调好城中居民生活,调动其保护意识,使其成为景观中动态活力的一部分,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应有之义。
“东胡林遗址是探讨中国北方旱作农业起源的最重要考古发现,是中华民族雄踞欧亚大陆东部的基础保障。由于种种原因,遗址保护及开发利用工作进展缓慢,遗址保护现状与其世界级科学价值和巨大影响力很不相称。目前,遗址的抢救性保护迫在眉睫。”民盟北京市委秘书长严为呼吁加大力度实施保护利用。
东胡林人遗址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东胡林村清水河北岸,是继北京人和山顶洞人旧石器文化遗址之后的又一重要发现。严为建议,北京市政府把加强遗址保护纳入全市重点工作,将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为深化全国文化中心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以此带动遗址保护利用升级工作。同时,要加强对遗址利用的专题研究和规划,运用现代技术,扩大发掘面积或调查新的同期考古遗址并进行发掘,为后续建设国家文化遗址公园和主题博物馆奠定基础。同时,要借助主流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将东胡林遗址文化推向世界,有效扩大中华优秀文化影响力。
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杨利慧谈到,目前没有进入非遗名录的民俗文化多少受到冷落或忽视,建议北京进一步完善首都非遗的保护机制,以切实推进其全国文化中心建设,也为国内以至国际的非遗保护提供“北京样本”。
她认为,可以鼓励“非遗在社区”的理念和相关实践,彰显非遗与民众活生生的日常生活的关联性,更有利于维护和营造非遗传承发展的良好生态。可以设立专项基金,对各地的完整非遗资源,不仅仅是代表作项目,开展系统的搜集、整理和建档保护。同时,打造数字化的“北京非遗之旅”文化地图,规划设计数字化的“北京非遗之旅”,让北京的普通百姓和传承人讲述非遗故事,任何人按图索骥亲临传习所现场,实地观摩其技艺展示,通过这样的方式展示非遗的独特魅力。
根据今年的北京市政府工作报告,北京将立足文化自信自强,做好首都文化这篇大文章,更好满足民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